张锡钧基金委员会条例(2011年修订)

第一条:接受张锡钧教授捐赠他在美国银行存款及利息共计20063.59美元,设置张锡钧基金,存入中国银行。同时成立张锡钧基金委员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。 

第二条:基金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及由理事长提名聘请的成员2~3人组成;设正、副主任委员各1人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;基金会秘书由学会专职干部兼任。 

第三条:基金会在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全面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。每届理事会改选时,同时改选基金委员会并指定基金的银行存款事物责任人(学会专职干部)。 

第四条:基金会主任委员通过召开会议,或以通讯方式与基金会成员讨论基金会事务、基金本金和本金利息的使用等问题,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。基金会日常事务由学会理事长、副主任委员、学会秘书长和基金会秘书商议处理。 

第五条:基金的银行存折和收支账目册由基金会秘书管理,基金的支出需凭基金会主任委员签名方可支取。 

第六条: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,应经基金会全体委员讨论和修改,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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